赤壁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约验收申请
1、供应商履行完政府采购合同后,向采购人提起履约验收申请,采购人收到供应商履约验收申请后,应于3日内组织履约验收。
2、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做好项目验收,提供技术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采购人应当向供应商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情节严重或者供应商在合理期限内拒不整改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采购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的,供应商应当书面通知采购人履约,催促无效的,供应商可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履约验收方式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实行采购人自行验收和组织专家参与验收、聘请第三方验收、邀请未中标供应商验收、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等五种方式。
1、采购人自己组织验收小组。政府采购中对于采购金额较小或货物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产品,可由采购单位自行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共同负责验收。
2、专业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对一些技术需求相对复杂的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等组成5人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3.请专业的机构检测,即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负责。采购中对于技术标准要求比较明确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4.邀请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未中标供应商参加了此次投标活动,对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产品的具体需求有详细的了解,邀请未中标单位验收是一种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的有效手段。
5、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邀请实际使用人组成的3人以上单数验收小组组织验收。
三、履约验收程序
1、制定验收方案。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完整的履约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履约验收前掌握该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及政府采购合同内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并完成其他验收前相应的准备工作。
2、成立验收小组。合同金额为50万至200万元的项目,验收小组应当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合同金额为200万元(含)以上或技术复杂、竞争力较强、前期较有争议的项目,验收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复杂、竞争力较强或前期较有争议的项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邀请参与该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
3、开展验收活动。验收小组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真实、准确、完整、详细地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4、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报告明确验收意见,并盖章确认。
5、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于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发票后,3天内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6、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履约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结束后,由供应商通知验收主体重新组织验收。
7、验收资料归档。履约验收完结后,采购人应当将所有纸质验收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为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四、监督与责任追究
1、主动接受市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采购人为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或代理机构进行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工作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违规并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1)采购人无特殊情况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与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私下与供应商协商并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接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赤壁市财政局
2023年3月9日